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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事故處理手續

車禍事故處理手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車禍事故的處理手續包括:
1、保護好車禍事故現場,撥打電話給交警、保險公司,有傷員撥打急救中心電話;
2、保險公司將派人到事故現場拍照固定證據;
3、事故雙方到交通局辦理理賠事宜,簽署快速理賠確認書;
4、相關理賠部門會初步估算事故的損失,以及應當承擔的責任;
5、車輛進行維修。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撤離現場後,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陳述等,認定並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道路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並根據本規定第六十條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製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車禍事故處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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