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交通事故7級傷殘賠償標準中包括哪些賠償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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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福建交通事故7級傷殘賠償標準中包括哪些賠償項目?
交通事故七級傷殘賠償項目及標準如下:
1、醫療費:以發票為準
2、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住院天數
3、營養費:500-1000元(病歷有註明“加強營養”才有賠償)
4、後續治療費:二次手術的費用
5、護理費:50元/天×住院天數
6、誤工費:(本人工資)元/30天× 天(計算到你出鑑定結果的前一天)
7、交通費:500-2000元
8、殘疾賠償金
城鎮標準:30226.71×20×40%=241813.68元
農村標準:10542.84×20×40%=84342.72元
9:鑑定費:依發票為準
10:被撫養人生活費:父親超過60週歲,母親超過55週歲,小孩不滿18週歲有撫養費賠償。
二、賠償程序有哪些?
(一)調解: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訴訟:
1、起訴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3)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4)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對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的10日內可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5)案件受理後,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2、開庭審理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在調解筆錄上簽字後生效(注意:現在修改了,只要在調解筆錄上簽字就生效,而不是在領調解書時才生效)
(6)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
(7) 向法院告申庭提出再審申請
(8)未達成調解協議
(9)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10)同意判決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11)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駕駛員造成交通事故的,必須對造成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進行賠償,但是對於事故責任的認定應當由交警部門進行認定,並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是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應當由人民法院對其判處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拘役和判處相應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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