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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遺產繼承公證流程

放棄遺產繼承公證流程

具體流程是:
一、當事人到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公證機關受理申請並審查相關證明材料。
三、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放棄遺產繼承公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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