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期間贈送的財物能否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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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來説,贈送的財物是要返還的。但是也有特殊情況不需要返還。對於以結婚為目的所作的贈與(俗稱訂婚信物),包括財務、禮品、信物等,如金銀首飾、紀念品等,受贈方應當返還給贈與方,原物損壞、滅失的,應折價賠償。雙方交往中的一方或者雙方的花費,一般不予返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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