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定義及法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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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81條的規定,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倉儲合同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徵:
1、以保管人向他人提供倉儲保管服務為合同標的。
2、保管人以倉庫為堆藏保管倉儲物的設備。
3、倉儲物必須是動產。
4、倉儲合同的保管人,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的,依法能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法人或經濟組織。
5、倉儲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給付義務;一方提供倉儲服務、另一方給付報酬和其他費用。
6、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條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條 倉儲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貨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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