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 >法律常識 >

轉貸行為無效! 從借貸軟件貸款後轉貸他人

轉貸行為無效! 從借貸軟件貸款後轉貸他人

魯法案例【2022】465

從借貸軟件貸款後轉貸他人,轉貸行為無效!

為了幫同學解決資金問題

以自己的名義從借貸軟件上借款

然後轉借給同學

誰知錢給了同學以後

要錢成了一個大問題


雙方之間的借貸行為是否有效?

這錢還能不能要回來?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01基本案情

 趙某某與杜某某曾系同學關係,杜某某於2021年3月以辦輔導班資金週轉為由多次向趙某某借款,趙某某用自己的名義在借唄、有錢花等借貸軟件貸款後支付給杜某某。後經趙某某多次進行催要,杜某某陸續償還了趙某某部分借款。2022年4月22日,經雙方結算,杜某某尚欠趙某某借款25678元,杜某某為趙某某出具了借條。之後,杜某某便拒絕與趙某某聯繫。無奈之下,趙某某以杜某某拒不償還借款為由訴至法院。

02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具有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情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本案中,案涉借款來源系趙某某從借唄、有錢花等借貸軟件中所借,符合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情形,杜某某與趙某某之間的借貸關係雖然為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違背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故依法支持了趙某某的訴訟請求,判決杜某某返還趙某某借款25678元。

03法官提醒

(圖文無關,圖源網絡侵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本案中,趙某某從借唄、有錢花等借貸軟件借款後轉貸給杜某某,雖然轉貸行為不存在牟利,但是它違背了民間借貸的資金來源應為自有資金的規範要求,且為了其他個人使用資金需求而套取金融機構貸款,本身也是規避監管、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故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來源:鄆城法院、山東高法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guwen/falvchangshi/x1e4k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