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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轉讓股權時處分公司資產的5大法律陷阱?

股東轉讓股權時處分公司資產的5大法律陷阱?

股東轉讓股權時處分公司資產的5大法律陷阱?

股東轉讓股權時處分公司資產的5大法律陷阱?

公司股權協議所約定的股權轉讓對價實則包含公司資產(設備和對外債權),違反了公司人格獨立原則和公司資本維持原則,損害了公司和相關方利益,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之規定,該部分約定應為無效。

一、股東於股權轉讓協議中處分公司商標所有權的約定無效。

裁判要旨:企業法人與關聯企業的實際出資人之間以協議形式轉讓股權以使部分股東退出關聯公司,同時約定退出的股東享有企業法人的名稱使用權和商標所有權。因公司自成立之日即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公司對法人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股東不能侵犯公司的法人財產。

實際出資人之間簽訂的協議實為股權轉讓合同,只能轉讓股權,不能處分法人財產,故齊精智律師提示協議中關於商標所有權歸屬的條款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屬於無效條款,但不影響合同其他條款的有效性。

案件來源: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知民終字第155號。

二、新舊股東之間對目標公司資產的交接約定,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法律性質。

裁判要旨:雙方所籤合同的名稱雖然為《產權轉讓合同》,但從交易主體和合同內容看,中房合肥公司系將其持有的中房置業公司100%股權轉讓給海亮地產公司,海亮地產公司支付相應價款並取得股東地位;從履行情況看,中房合肥公司已將其股權變更登記至海亮地產公司名下。雖然合同中約定了資產交割問題,但此僅是新舊股東之間對目標公司資產的交接,資產的所有權仍然屬於目標公司。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產權轉讓合同》符合股權轉讓合同的一般特徵,其性質應為股權轉讓合同。故海亮地產公司主張《產權轉讓合同》系資產轉讓合同的觀點不能成立。

案件來源:中國房地產開發合肥有限公司與海亮地產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海亮集團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2015)民一終字第81號。

三、合同約定轉讓公司全部股權及資產,實際履行中僅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應認定為股權轉讓法律關係。

裁判要旨: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轉讓的內容包括煤礦區域產權、開採權等資產及公司的全部股權。但在協議的實際履行中,《採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未發生變動,股權變更登記到受讓方名下,轉讓方向受讓方移交了公司的資產及採礦許可證副本、公司財務、印章等,據此應認定當事人在履行協議的過程中,僅實際轉讓了公司的股權。

案件來源:燕子堂、康正君、艾紹宏、嚴玉春、薛金軍與陳秀光、韓建厚、林秉桐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終字第64號民事判決書)。

四、以公司資產支付股權轉讓款的約定無效。

裁判要旨:股權轉讓合同中約定用公司資產支付股權轉讓款,屬於股東非法轉移公司財產,侵犯公司利益的行為,違反了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該約定無效。

但並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其它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有效的,股權受讓方人應當負有按照約定價款向轉讓方支付股權轉讓款的義務。

案件來源:人民法院報。

五、確定企業資產轉讓是否包括股東股權轉讓時,不應拘泥於轉讓協議的名稱區分。

裁判要旨:股東股權轉讓和企業資產轉讓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股權轉讓的主體是股東,其處分的是股東擁有的股份及權益,作為股東不能處分公司資產,否則就是對公司資產的侵害。

而資產轉讓的主體是公司,其處分的是公司資產,但是不能轉讓公司股東的股權,否則就是對股東權益的侵害。

案件來源: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餘保生因整體轉讓公司資產訴張家港市志翔貿易有限公司、朱平股權轉讓糾紛案(2011)蘇中商終字第06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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