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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上身故是否可以向鐵路公司進行索賠?

火車上身故是否可以向鐵路公司進行索賠?

【基本案情】

火車上身故是否可以向鐵路公司進行索賠?


2023年4月29日,崑山市某培訓學校學生陳某與同學結伴,從崑山出發乘坐旅遊專列到合肥旅遊。途中快抵達合肥時,陳某突然臉色慘白,全身發冷,撲倒在列車地板上。同學拍打無反應,當即告之列車員。


列車員通過廣播找來乘坐該次列車的兩名醫務人員對陳某進行急救。在旅遊列車抵達合肥後,車站及時通知醫院派出救護車搶救。雖經醫務人員的搶救,但陳某仍於兩小時後死亡。醫院診斷確認陳某死亡原因為心臟病突發。


屍體由原告及死者親屬火化處理,陳某的父母認為,陳某乘坐火車併購買了火車票,已經和鐵路某公司達成運輸合同。鐵路某公司有責任保護其旅客的乘車安全。鐵路某公司應當對其女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鑑於此,陳某父母和鐵路某公司就此問題多次協商未果,無奈之下於2023年6月18 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鐵路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


【案例解讀】


本案的焦點問題有兩個:


第一,旅客購買車票達乘列車,是否與客運單位成立客運合同?


第二,旅客魏某因自身原因引起死亡,承運人鐵路某公司對乘客死亡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關於旅客購買車票搭乘列車是否表明旅客和客運單位成立客運合同是顯而易見的。根據法律規定,在未作特別説明時,只要旅客正常購票,自承運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時即成立客運合同。


重點在於第二個焦點問題,法院審理認為,旅客陳某是心臟病突發時,列車乘務人員及時通過廣播找來醫生加以救治,在列車到站後,承運人又通知鐵路醫院採取有效救治措施。據此,可以認定承運人已經盡了最大的救治義務。沒有證據表明鐵路部門作為承運人存在重大過失。


因此,陳某的猝死是由於其自身原因引起的,與鐵路部門無關,故被告鐵路某公司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條 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時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條 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條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五十八條 因鐵路行車事故及其他鐵路運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查人身傷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於受害人自身的原則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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