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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

道路交通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

道路交通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三條 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託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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