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 法律 關注:1.43W次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三條 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二)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委託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權限。 標籤: 道路交通 第六十三條 條例 交通事故 實施 交通違章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guwen/falv/zoy8v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