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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縣徵收土地房屋如何賠償

盤縣徵收土地房屋如何賠償

盤縣徵收土地房屋如何賠償
房屋被徵收怎麼賠償
1、徵收住宅房屋價值補償: 被徵收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被徵收房屋的面積。 2、徵收住宅房屋的補助(補貼)及獎勵: (1)徵收多層住宅房屋按照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給予15%的補助面積; (2)被徵收人在簽約期限內完成簽約並搬遷的,給予8m2的簽約獎勵面積。 本徵收區域以整棟樓為單位,在簽約期限內全部完成簽約並搬遷的,每户給予3㎡評估價格的貨幣獎勵。 (3)被徵收人在簽約期限完成簽約並搬遷的,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補助面積和簽約獎勵面積總和不足45m2的部分,不足部分按照評估單價的80%予以補貼。被徵收人家庭為城市低保户或低保邊緣户的,按照評估單價的100%予以補貼(即不足45m2部分無償贈送)。 (4)從事商業經營的住宅房屋實際用於經營的建築面積,應按照該地區類似房地產市場交易評估價格與住宅房屋市場評估價格差額的30%給予補助。 3、臨時安置費: (1)被徵收住宅房屋的臨時安置補償金額=被徵收區域類似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的市場租賃單價×徵收房屋建築面積(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計算)×月數。 被徵收區域類似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的市場租賃單價15元。 (2)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給予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3)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臨時安置費自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後按季度發放,過渡期不超過27個月;超過協議約定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臨時安置費增加一倍。過渡期自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之日起計算。 4、搬遷費: 搬遷費按1000元/户計發。 5、設施遷移費: 被徵收房屋的空調、有線寬帶等設施的遷移,每户總計給予500元補償。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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