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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公證有哪些好處

合同公證有哪些好處

合同公證有哪些好處
合同公證有哪些好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規定公證機關的第一項業務就是證明合同,但是很多人還沒有認識到合同公證的重要意義,因為他們並不知道他們已經訂立的合同很可能是無效的或者是部分無效的,效力完整的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體合格。現在經濟組織種類繁多,是否都可以簽定合同呢?如沒有獨立民事能力的分公司就不能簽定經濟合同,丈夫也不能代替妻子訂合同,等等。
(二)內容合法。如賭博輸錢就不能打欠條,勞動用工合同就不能規定扣留工人的身份證,計劃生育合同就不能規定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內容,等等。
(三)條款清楚明確。合同當事人儘管都知道雙方的約定,但是他們寫出來卻不能表達這樣的意思。公證機關在辦結合同公證過程中,經常發現當事人訴説的內容與條文的意思不一致。有些條款意思含混不清。這樣的合同就不能正確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甚至為雙方“鑽空子”提供了條件,簽定這樣的合同,不僅不利於預防糾紛,很可能會使糾紛激化。
合同辦理公證,公證員將為你把關,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條款公證人員也會一一指出。同時,合同辦理公證後,雙方當事人會更加重視履行合同,簽訂合同的目的就會順利實現。
合同公證的效力如下:
(一)合同公證並非訂立合同的必要形式,已訂立的合同是否要進行公證,取決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申請。
(二)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三)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四)合同公證在合同中的作用就是通過審查,來確認合法合同的法律效力,排除非法合同的錯誤效力。
(五)公證最本質的效力是社會公信力,公證機構自身,具有明顯的行政性質與公示性質。
(六)對當事人雙方來説,公證具有很高的證據效力,也為生效合同大大增加了效力保障度。
(七)通過辦理合同公證,能夠規範、引導、監督當事人依法簽訂合同,有效防止合同詐編等違法行為,促使合同雙方積極履行合同,減少和避免合同糾紛,從而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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