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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民間借貸解釋第29條的如何理解

對民間借貸解釋第29條的如何理解

對民間借貸解釋第29條的如何理解
如何理解民間借貸解釋23條的內容
針對您的問題,以下便為你解釋民間借貸解釋23條的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其涉及的要點:有條件地擴大民間借貸的清償主體 企業向第三方借款給個人使用或者個人向第三方借款給企業使用,用款人是否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單從合同相對性來看,貸款人只能向合同對方當事人主張償還債務,這往往會導致實際用款人藉此逃避債務。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再次突破合同相對性原理,規定在特定情形下,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共同負責清償債務: (一)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的; (二)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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