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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主體不適格的上訴狀

訴訟主體不適格的上訴狀

訴訟主體不適格的上訴狀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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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主體不適格的上訴狀

你好主體不適格的上訴狀首先我們先來看一下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兩者的區別。駁回起訴是法院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經審理髮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而裁定予以駁回的行為,是對當事人程序意義上訴權的否定;駁回訴訟請求時法院對審理的案件依據實體法的規定,認為當事人的實體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以判決的形式予以拒絕的行為,是對當事人實體意義上訴權的否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只規定要有明確的被告,並未要求被告必須是適格的,如果以被告不適格而駁回原告的起訴是於法無據的。另外被告主體資格是否適格,它影響的不是原告的起訴是否成立,而是原告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這已經屬於實體問題了,故應當以判決的形式駁回其訴訟請求,而非以裁定的形式駁回起訴。 實踐中如果碰到這種情況,為減輕當事人的訴累和節約司法資源,可先向原告進行釋明,建議其更換被告,如其不同意,則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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