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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損害賠償法律關係

精神損害賠償法律關係

精神損害賠償法律關係
旅遊中的精神損害賠償法律責任

(一)侵權責任


旅行社的侵權行為,旅遊者可以基於侵權請求權主張損害賠償。侵權責任的賠償範圍一般包括財產損失、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因此,因旅行社的侵權行為,造成旅遊者精神的嚴重損害,旅遊者在追究旅行社侵權責任時,不僅可以得到財產方面的賠償,而且可以得到精神損害賠償。


(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


民事責任競合是指因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而導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民事責任的產生,各項民事責任發生衝突的現.在旅遊糾紛中,往往會出現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如旅行社提供的交通服務有瑕疵,發生交通事故等;旅行社既違反了旅遊合同的相關規定,同時也造成了旅遊者的人身損害。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遊客如果想要就自己的精神損害提出賠償,則只能提起侵權之訴。當旅行社既有侵權行為又有違約行為時,旅遊者考慮更多的應是兩者的舉證責任、訴訟時效等區別,從而選擇有利於自身追償的法律關係,而不應過多考慮賠償數額差別問題。就同一事實,同一損害結果,如果因為選擇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而得出相差較大的賠償數額,只能説明法律規範有待修改。因此,在旅行者選擇違約責任時,應包括精神損害賠償請求項。


(三)合同責任下的精神損害賠償


旅遊者在與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後,因旅行社的過錯,導致旅遊合同未能履行、未能全部履行,即旅行社對該旅遊合同的違約行為。我國《合同法》對此規定了繼續履行、違約金等五大類違約責任形式。筆者認為,在旅行社未能如期出團、未按合同規定提供伙食、住宿等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可以僅適用合同法關於違約責任的救濟措施。但旅遊是一種特殊的消費方式,如前所述,依據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其賠償的範圍不完全相同,如果在違約和侵權發生競合的時候,在請求數額上的差別是非常大的。由於訴訟方案的選擇不同,造成實質的賠償效果不同,顯然是不公正的。這種通過訴訟技巧的選擇不同,而獲得不同的救濟顯然也是不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實質上的正義。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旅遊合同糾紛舉證問題。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就應該利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旅遊者應積極地蒐集相關的證據,如旅遊合同、住宿憑證等等,只有證據充足,才能使自己勝訴的概率大大地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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