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簽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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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簽章怎麼審查
在我國票據立法上,有關法人簽章的形式規定地過於嚴格。依《票據法》第7條第2款的規定,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規定了法人簽章具體的細則。而在該辦法第17條指出: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票據無效。背書人、承兑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其簽章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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