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 >法律 >

輕傷調解協議要誰寫

輕傷調解協議要誰寫

輕傷調解協議要誰寫
如何寫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


申請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況)


委託代理人:……(寫明姓名、工作單位、職務等基本情況)


被申請人:……(寫明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寫明姓名、職務等基本情況)


委託代理人:……(寫明姓名、工作單位、職務等基本情況)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引起爭議,申請人於×年×月×日向本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經本委主持調解,雙方協商,自願達成協議如下:


×××××(寫明協議的內容,並應當注意履行順序和可執行性)


上述協議經本委審查,予以確認。


本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會議成員簽名並加蓋本調解委員會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該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的,此部分應寫明: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被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調解委員會主任:(簽名)


調 解 員:(簽名)


調 解 員:(簽名)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年××月××日


(調解委印)


書 記 員:(簽名)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guwen/falv/y483z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