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會議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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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英文
第一條 為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維護收養關係當事人的權利,制定本法。第二條 收養應當有利於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並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第三條 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
第二章 收養關係的成立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以上就是國家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英文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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