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 >法律 >

國家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會議

國家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會議

國家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會議
國家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英文
 第一條 為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維護收養關係當事人的權利,制定本法。

第二條 收養應當有利於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並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第三條 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

第二章 收養關係的成立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以上就是國家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英文的回答。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guwen/falv/y1e3n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