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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 冒充簽名

刑事責任 冒充簽名

冒充簽名 刑事責任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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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他人簽名法律責任是什麼

承擔所簽名合同或其它文件的後果,賠償被冒充人,及簽名對方人的損失,可能觸犯詐騙罪,如果是利用職務之便冒充簽名的後果也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一是行為人必須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職務上所具有的管理、經手本單位財物的方便條件。如果行為人不是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而是利用自己因工作關係對本單位環境、情況等比較熟悉的方便條件,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的,不能構成本罪。

二是實施了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的行為,非法佔有的方式可以是侵吞、盜竊、騙取等各種手段。如果非法佔有的並不是本單位的財物,不能構成本罪。

三是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本罪。

據刑法第271條的規定,犯本罪,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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