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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與刑罰的聯繫

刑事責任與刑罰的聯繫

刑事責任與刑罰的聯繫
刑事責任的刑罰

刑罰是由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在《刑法》中確定的,由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適用並由專門機構執行的最為嚴厲的國家強制措施。根據《刑法》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對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種主刑。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是既可以獨立適用又可以附加適用的刑罰方法。即對同一犯罪行為既可以在主刑之後判處一個或兩個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獨立判處一個或兩個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對犯罪的外國人,也可以獨立或者附加適用驅除出境。


此外,中國刑法還規定了非刑罰的處理方法,即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以外的其他方法。包括: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刑事處罰外,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根據情況予以訓戒或者責令其反省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是相乎補充的司法審理程序,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認定上,必須結合犯罪事實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具體情況下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犯罪類型來認定,但在刑事責任的同時,一般也需要對造成的損失來追究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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