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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67第3款

刑法第67第3款

刑法第67第3款
刑法第196條第1款第3項中“冒用”的基本內涵

詐騙罪的基本構造是行為人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使受騙者陷入認識錯誤並進而處分財產,作為詐騙罪的特別類型,信用卡詐騙罪的欺騙行為被法律明文限定為使用偽造或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和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中的“冒用”,應該由“冒充他人身份”和“使用信用卡”兩個先後銜接的過程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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