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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有權強制做醫療事故鑑定

法院是否有權強制做醫療事故鑑定

法院是否有權強制做醫療事故鑑定
法院會要求強制做醫療事故鑑定嗎?
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法院應當沒有強行指定醫患一方或者雙方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的權利。醫療事故鑑定,只是諸多證據當中的一種。是否提供該證據,提供何種證據,其選擇權應屬於當事人。法律並沒有規定醫療事故鑑定是醫療糾紛訴訟的前置程序,醫療事故之訴與醫療人身損害之訴也並無法律上熟先熟後的順序之分。法律賦予了當事人以選擇權,究竟以何種法律關係進行訴訟,應當由當事人(原告)進行選擇和確定。如果爭議雙方都沒有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原告也選擇了醫療人身損害賠償之訴,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就不應當強行要求或指定一方或雙方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只有在經鑑定已經確認為醫療事故,而原告仍堅持醫療人身損害賠償之訴的情況下,法院才應行使釋明權,並以結案時查明的事實為依據,依職權確定正確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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