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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何辦理財產保全

律師如何辦理財產保全

律師如何辦理財產保全
請問一下律師如何辦理財產保全呢
關於如何辦理財產保全,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轉移、隱匿、變賣財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後能得到順利執行. 一、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具備的條件 1.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2.對當事沒有提出申請的,但爭議的財產可能有毀損、滅失或其他危險的,法院可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 3.在起訴前,只能由當事人提出保全申請,且必須提供擔保。法院不能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 4.其他適當的保全措施。 5.案件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屬於給付之訴。 6.在訴前或訴中提出申請。 7.訴中提出申請的前提是,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訴前提出申請的前提是,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二、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申請財產保全的具體數額;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請理由。 2.被申請人的明確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請人的開户銀行及帳號等財產線索。 3.有效的擔保手續 1.採用現金擔保的,應當提供與請求範圍價值相當的現金。  2.採用實物擔保的,應當提供與請求範圍價值相當的動產或不動產。擔保人應提交用作擔保的實物的購買發票、產權證等證明該實物所有權的材料。 3.在擔保期間,用作擔保的實物仍可由擔保人繼續使用,但擔保人必須書面向人民法院保證,在保全期間,對用作擔保的實物,不轉移、變賣、毀損、丟失,否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採用保證人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擔保書、營業執照副本的複印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並應加蓋保證人的單位公章。擔保書中應明確擔保事項和擔保金額。 三、申請財產保全可以有以下幾個措施來進行 1.查封 一般是對不動產或權利實施的就地封禁措施,不允許任何人對財產狀態作出改變。如查封房產,查封銀行賬户、投資賬户等。 2.扣押 一般是對動產及權利憑證採取的提取、扣留措施,由法院依職權直接進行控制管理。如扣押涉案的設備、貴重物品、房屋產權證等。 3凍結 一般是對銀行賬户及其他財產權利作出的暫時停止交易的措施。如凍結銀行存款賬户、凍結股票、基金賬户等。 四、申請財產保全的擔保的相關法律後果 1.依當事人的申請採取的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如果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法院應當駁回其保全申請。 2.如果申請人敗訴了,申請人應當賠償因財產保全所造成的損失。 3.如當事人錯誤地申請財產保全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也要負賠償責任。如錯誤地申請保全了案外人的財產等情況。 五、申請訴訟保全措施的費用計算方式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 2.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3.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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