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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免除其中一方 連帶責任

債權人免除其中一方 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 債權人免除其中一方
債權人免除部分連帶債務人責任的效力如何規定的?
權利人免除應當區分債務的免除和責任的免除兩種。我們認為這樣的區分在現實中是具有一定積極意義的。所謂債務的免除,是指不僅在被免除者與受害者之間的關係上債務被免除,而且在共同侵權人之間的內部關係上也免除負擔;而所謂責任的免除是指被免除者只在與受害者的關係上免除債務,而與共同侵權人之間的內部負擔無關。 這樣區分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如果是對部分共同侵權人債務的免除,其免除的數額就應當及於其他共同侵權人,否則不僅與連帶責任的本意不符,而且也會在共同侵權人內部產生循環訴訟的現象。而如果是對部分共同侵權人連帶的免除,則説明債務在數額上並沒有減少,只是免除了與其他共同侵權人之間的連帶關係,使其與其他共同侵權人之間產生一種隔斷,從而不再與其他共同侵權人一樣對全部債務負責。因此,這樣一種免除,債權人免除部分連帶債務人責任的情況只具有相對效力,並不能約束其他共同侵權人。其他共同侵權人在對外清償了全部賠償款以後,對內是有權行使追償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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