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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應如何行使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刑事案件中應如何行使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刑事案件中應如何行使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刑事案件中應如何行使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申訴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調解發生法律效力之後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545條,“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上訴、申訴、申請等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書寫有困難的,除另有規定的以外,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製作筆錄或者記錄在案,並向口述人宣讀或者交其閲讀。”由此得出申訴的提出的形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訴一次;對刑事案件申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請求、申訴事實與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決書、裁定書,經過人民法院複查後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3、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
控告的目的在於懲治犯罪,是刑事案件立案材料的主要來源,所以控告是在審判前提出。《刑事訴訟法》第109條,“控告可以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屬於口頭控告的,接待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控告人簽名或蓋章。接受控告的工作人員應當告知控告人:控告應實事求是,不得誣告陷害他人,並説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提出控告的形式沒有限制,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申訴與控告的區別在於享有權利的主體不同,提出的時間不同,針對的對象不同。申訴和控告的形式都可以是口頭的或者書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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