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開庭準備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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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開庭需要準備什麼
離婚案件開庭審理前要準備提供以下必要材料:
1、婚姻關係的證明;
2、婚後感情、離婚原因的事實或證據。如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供下落不明的時間、情況的證明;
3、子女情況的證明,即:子女姓名、性別、出身年月、生活狀況等,婚生、非婚生繼子女或養子女的説明和有關證明;
4、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即財產性質,來源、發票、清單及債權債務憑證,有儲蓄的,應提供數額、帳號、户名、存入日期、種類、銀行存摺持有人等證明材料,或能起證明作用的其他有關材料。如財產已被轉移,應作説明和提出證據,包括原、被告的經濟狀況及其證明;
5、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還應有其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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