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的,應當在繼承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繼承人放棄遺產繼承的,可以不必承擔債務人生前的債務。 繼承人放棄遺產繼承並進行了公證,公證後,繼承人就失去了遺產繼承的權利,同時,繼承人也不承擔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問題。 放棄遺產繼承公證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一、必須由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親自去户籍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 二、申請辦理時需提交一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
户口簿。 2、有關所要繼承的遺產的證明,如房產證等。 3、申請人和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的證明。 4、放棄遺產繼承權聲明書(須在公證機關公證員面前當場書寫並簽名)。 三、申請人填寫放棄繼承權公證申請表。 附: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聲明人:×××,女,×年×月×日出生,現住××××。身份證號:×××。我祖籍××××××,我父親×××於××××年死亡,我父親×××與母親×××在×××××××××有房產一套,現我聲明,對我父親×××的遺產,我自願放棄繼承權。 聲明人:×××(簽名) 年 月 日 放棄遺產繼承公證書的撤銷: 有些繼承人在做了放棄遺產繼承的公證之後又反悔自己的放棄行為,想重新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這種情況在
我國一般是不被允許的。 1、可撤銷包含
違法內容的放棄遺產繼承公證書。 這種情況是指放棄遺產繼承的公證書的內容包含不合法性,這是公證書本身的問題導致的效力問題。 2、繼承人在遺產繼承前或遺產糾紛
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可依據具體詳情來處理。 已做了放棄遺產繼承公證的,一般情況是不可撤銷的,但是在上述情況下,繼承人提出反悔的,可由人民法院來定奪是否允許其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