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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見證做法

律師見證做法

律師見證做法
律師見證
確實沒有法律法規作出明確的規定,但律師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可作為律師開展此業務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聘請,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託,提供法律業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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