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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玉林計劃生育

廣西玉林計劃生育

廣西玉林計劃生育
廣西計劃生育條例我國是怎麼規定的?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規劃。 人口發展規劃應當包括控制人口數量、改善人口結構、增進生殖健康、促進優生優育、提高人口素質、加大經費投入、健全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評估、推進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內容。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人口綜合治理措施,制定和完善有利於人口和計劃生育的社會、經濟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制定與人口發展有關的社會、經濟政策,應當徵求同級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將人口和計劃生育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的必要經費,並逐步提高人口和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總體水平,使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經費的增長幅度高於本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有與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相適應的機構及工作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有專人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工作責任制,確保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的人員和經費,並接受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建立人口信息共享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與發展和改革、公安、工商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教育、統計等行政部門應當相互提供有關人口數據,實行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二條農村村民委員會和城鎮居民委員會應當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居)民自治內容,落實計劃生育的各項制度和措施。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將計劃生育列入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與村(居)民簽訂計劃生育合同(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和獎勵、扶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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