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犯罪的相關司法解釋有什麼重要內容
- 法律
- 關注:2.51W次
最高法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犯罪的相關司法解釋有什麼重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條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或者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guwen/falv/pw81z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