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昌邑路2號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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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土地使用證國土部門叫土地登記,主要依據是2月1日起施行的國土資源部40號令《土地登記辦法》第九條,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的登記事項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四)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座標;
(五)地上附着物權屬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完税或者減免税憑證;
(七)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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