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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證 刑訊逼供

暴力取證 刑訊逼供

刑訊逼供 暴力取證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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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方法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
    2、致人自殺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錯案的;
    4、有3次以上或者對3人以上進行刑訊逼供的;
    5、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的。
   (四)暴力取證案(第247條)
    暴力取證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以暴力逼取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
   2、致人自殺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錯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對3人以上進行暴力取證的;
   5、授意、指使、強迫他人暴力取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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