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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請求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請求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請求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請求
1、提出調解申請向交警部門申請調解,應當事雙方協商一致,共同提出書面調申請。

提出調解申請的期限為十日,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交通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之日起算。

2、調解的參與人員下列人員可參加調解,但任何一方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二)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3、調解開始時間因事故造成的損失不同,調解的開始時間也不同: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4、調解程序(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二)聽取當事人各方的請求(三)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四)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比例,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執行,財產損失的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五)確定賠償履行方式及期限。

5、調解期限調解的期限為十日,自調解開始之日起算。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場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後生效。

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應當終止調解,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6、調解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並記錄在案:

(一)在調解期間有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三)一方當事人調解過程中退出調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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