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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正當防衞中的幾種特殊情形是什麼

特殊正當防衞中的幾種特殊情形是什麼

特殊正當防衞中的幾種特殊情形是什麼
特殊正當防衞中的幾種特殊情形是什麼
  正當防衞中的特殊情形規定於《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特殊正當防衞的條件,除了要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防衞人有防衞意識、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進行防衞外,更重要的條件是,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防衞,對此應注意以下幾點:

  (1)對於非暴力犯罪以及作為一般違法行為的暴力行為,不適用上述規定。

  (2)對於輕微暴力犯罪或者一般暴力犯罪,不適用上述規定。只有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正當防衞,才沒有防衞過當的問題,其中的“行兇”一般是指殺人與重傷的界限不清的暴力犯罪。

  (3)並非對於任何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犯罪進行防衞都適用上述規定。只有當暴力犯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時,才適用上、述規定。例如,對於採取不會造成他人傷亡的麻醉方法進行搶劫的不法侵害進行防衞的,就不能適用上述規定。

  (4)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並不限於刑法條文所列舉的上述犯罪,還包括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搶劫槍支彈藥、劫持航空器等。

  (5)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經結束後,行為人將不法侵害人殺死殺傷的,不適用上述規定。例如,甲使用嚴重暴力搶劫乙的財物,乙進行防衞已經制止了甲的搶劫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乙不得繼續“防衞”造成甲的傷亡,否則屬於事後防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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