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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複議中斷訴訟時效可以嗎

提起行政複議中斷訴訟時效可以嗎

提起行政複議中斷訴訟時效可以嗎
提起行政複議中斷訴訟時效可以嗎
1、是可以的;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後再起訴的,人民法院仍應當受理,但是如果被告方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人民法院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2、《行政複議法》第十九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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