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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批捕階段的提審

審查批捕階段的提審

審查批捕階段的提審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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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批捕階段的提審規定是什麼

審查批捕階段的提審規定是由偵查機關主要負責相關的提審的犯罪嫌疑人,當然公安機關如果負責的話是沒有已交給檢察院之前由他來負責一個提升,如果已經移交給檢察院的話,那麼就由檢察院負責提審,這是一個職能分佈。

1、由偵查單位負責提審嫌疑人(不能叫嫌疑犯),如果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的,未移交檢察院之前,都由公安機關負責提審;如果是檢察院負責偵查的,由檢察院負責提審。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所以批捕時間最長可達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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