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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前的遺囑

30年前的遺囑

30年前的遺囑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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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裏老人有遺囑,請問30年前遺囑有效嗎?

父母簽字的遺囑所涉及的遺產是兩人所有,兩人有權利單獨、共同處分其所有的財產,其真實意思表達簽字的遺囑沒有經過公證也是有效的,而30年前遺囑有效嗎也可參考如下。
  遺囑生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必須具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在場見證。如果立錄音遺囑,也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二)自書遺囑,須由立遺囑人本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三)代書遺囑,由立遺囑人口授他人代書的遺囑,也須有兩名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為代書人,代書後,將代書的遺囑在立遺囑人面前宣讀無誤後,經立遺囑人認可,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立遺囑人簽名。
  (四)公證遺囑,立遺囑人請當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公證遺囑在法律上證據效力是最強的,為了立遺囑人的利益,公證機關對遺囑內容保密。
  (五)無論立哪種形式遺囑,立遺囑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由於疾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正確表達意思表示的不能立遺囑。
  (六)遺囑內容不得違返法律規定,不得剝奪有撫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人的繼承權。
  (七)遺囑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意思表達真實。立囑人不能受到脅迫。
  若不符合上述規定,則屬無效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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