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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偷税漏税要如何處罰

增值税偷税漏税要如何處罰

增值税偷税漏税要如何處罰
增值税偷税漏税要如何處罰
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據此,行政處罰時效的起始時間有兩種計算方法。
第一種:在一般情況下,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發生之日,一般理解為違法行為成立之日,根據違法行為成立的標準而定。
第二種:違法行為具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所謂違法行為具有連續狀態,是指行為人基於同一違法目的,連續多次實施性質相同的違法行為,而且觸犯同一法條的情況。違法行為具有繼續狀態,是指違法行為及其造成的不法狀態處於不間斷持續的狀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屬於實體法,它只規定增值税納税人、徵税對象、計税依據、適用税率、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納税期限等實體內容。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才規定程序內容,屬於程序法。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税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賬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是偷税。
對納税人偷税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税法前款就是對偷税的定性,現行税法沒有對漏税定性。後款就是對偷税的處罰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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