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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處死刑的民事賠償標準

被判處死刑的民事賠償標準

被判處死刑的民事賠償標準
判處死刑的條件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判死刑沒有固定的條件。 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犯罪的性質極其嚴重、犯罪的情節極其嚴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極其嚴重的統一。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見死刑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48條第1款:“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條增加1款作為第2款:審判的時候已滿75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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