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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不得作為商標的標誌有哪些

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不得作為商標的標誌有哪些

不得作為商標的標誌有哪些,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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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以下標誌,不得作為商標:
1、僅有本商品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的標誌;
2、缺乏顯著特徵的標誌;
3、具有民族歧視、性別歧視的標誌;
4、不得作為商標的其他標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九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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