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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權利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權利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權利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根據《破產法》關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規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應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由人民法院召集。

根據該規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最長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公告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也就是説,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不得早於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公告之日起的3個月零1天,不得遲於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公告之日起的3個月零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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