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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申請複議程序

合同糾紛申請複議程序

合同糾紛申請複議程序
合同糾紛申請複議程序
依照法律相關規定。
合同糾紛申請複議可以依據以下流程:
1、應當在程序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異議申請或者是案外人在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來提出執行異議申請。
2、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案外人,在符合法定的時間內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法院收到執行異議申請的,如果認為當事人的執行異議申請符合相關規定的,應當在三日內受立案,也就是對執行異議來進行立案。
3、如果經審查之後,法院認為當事人的執行異議申請不符合規定的,法院應當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執行異議的申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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