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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續 刑事辯護階段

手續 刑事辯護階段

刑事辯護階段 手續
刑事拘留的手續

根據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的理由,呈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准,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再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對,應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並宣佈對其實行拘留。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拘留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加以註明。執行拘留的人員在必要時,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時不出示拘留證,或先行拘留再補辦拘留證,都是違法的。


警察只是公安機關的一名普通的工作人員而已,警察在執法的過程當中是需要踐行國家的法律制度的,不能隨便拘留任何一位公民。警察可以當場執法的這種做法有着非常嚴格的條件限制,如果不分青紅皂白的當場拘留,其警察的身份也有可能都是冒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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