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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法第18條

行政複議法第18條

行政複議法第18條
要申請行政複議,請問行政複議法第40條法律解釋。
行政複議法規定合理的行政複議期間的目的,在於保證行政複議主體及時地行使行政複議的權利,履行行政複議的義務,切實維護行政複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在於節省時間和人力,提高行政效率,使複議工作毫不遲延地進行,使當事人之間行政爭議儘快得到解決,以維護行政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在於增強人們的法制觀念,促使行政複議機關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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