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行為是否觸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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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行為是否觸犯刑法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條和《婚姻法》第四十三條中的規定,家暴行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需要承擔行政責任。在《反家庭暴力法》中第十六條中,如果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而情節惡劣的,已經觸犯了刑法,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中規定:
1、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犯虐待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虐待家庭成員情節嚴重,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認定家暴是否構成虐待罪,主要看家暴行為是否具有經常性、一貫性。並且還需要看情節是否屬於惡劣,所謂情節惡劣,主要是指手段兇狠殘忍、動機卑鄙,虐待時間長,或者虐待老人、孩子、重病患者等,或者因家暴行為激起民憤的。
這裏值得一説的是家暴的主體和對象必須是共同生活在同一個家庭的成員,並且家暴不一定是暴力行為,侮辱、咒罵、捆綁、凍餓、有病不給治、強迫超體力勞動和限制人身自由都屬於是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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