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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賠償的依據

離婚起訴賠償的依據

離婚起訴賠償的依據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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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賠償的依據

《婚姻法》46條規定了侵害配偶權的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就可以有效地運用民事制裁手段制裁重婚、家庭暴力等違法行為,並在經濟上予以制裁,對受害一方給予一定的賠償,從而有效保障婚姻家庭關係和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此外,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還對離婚損害賠償的行使方式和行使時間作出了規定。保證了在自由離婚的同時對有過錯方進行懲罰,對無過錯方進行補償。緩解了立法者在自由離婚和社會約束矛盾中的尷尬。從而確立了我國婚姻法上的侵害配偶的離婚過錯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行為之一的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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