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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項目轉讓協議

經營項目轉讓協議

經營項目轉讓協議
私募基金公司的經營項目有哪些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5、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6、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7、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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