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麼情形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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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麼情形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股東會
《公司法》第101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股東會:(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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