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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條件不宜過嚴

離婚條件不宜過嚴

離婚條件不宜過嚴
離婚條件不宜過嚴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可以判決准予離婚或不準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

(一)、我國離婚的法定條件



我國現行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準予離婚法定條件。

(二)、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1、看婚姻結合的基礎。

2、看婚後感情建立和發展變化情況。

3、看離婚的理由。

4、看婚姻現狀中有無和好因素。

相關知識:

離婚的條件確實是需要予以修改了,修改的標準不應該是是否更嚴或更鬆,而是更加具體和富有操作性。嚴格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運用,代之以比較客觀和實際的標準。比如,規定夫妻分居多少年就可以離婚,有虐待和遺棄情節就可以離婚等等。

但從總體上來説,我不贊成將離婚條件規定過嚴。原因有三:

一,離婚畢竟是個人私事。嚴格限制離婚條件顯然有悖於現代社會私法自治的大原則。

二,現代社會應該實行越來越多的民主和自由,結婚和離婚的自由是基本的自由,應該在儘可能小的範圍內予以限制,以保障人權,尊重個人的尊嚴。

三,提出嚴格離婚條件的人多數認為,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組成分子,家庭的動盪很有可能造成社會本身的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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