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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監視居住變更地址

執行監視居住變更地址

執行監視居住變更地址
監視居住地址可以變更不

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縣級公安機關批准執行對犯罪嫌疑人的監視居住,所以如果要變更監視居住的地點,需要經過辦案機關(法、檢)的同意,並報公安機關變更執行。


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對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在偵查期間,可以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進行監控。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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