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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暫緩

法院判暫緩

法院判暫緩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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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緩就業是什麼

暫緩就業是在每年5月底學校向省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上報畢業生就業計劃時,部分畢業生未落實就業單位,又不願把户口、人事關係遷回原生源地,將人事關係暫寄存在省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將户口暫留學校的一種辦法。暫緩就業協議是畢業生與高校就業指導中心簽訂的,暫緩期為兩年。

在暫緩就業期間,如能落實就業單位者,可按照有關就業程序辦理就業報到手續,逾期未落實就業單位者,其户口和檔案轉回生源地自謀職業。暫緩就業期間不能辦理出國、結婚、勞務證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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